10 液体容器储存:储存场所


10.1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工业场所内易燃和可燃液体,储存于:
    ——单个容积不超过450L的桶或容器。一单个容积不超过2500L的移动式罐。
    ——单个容积不超过3000L的中型散装容器。
10.2 一般要求
10.2.1 通用仓库内液体储存量超过表3所列的控制区域内最大允许量,但不超过10.5规定量的,应符合10.5的规定。
10.2.2 通用仓库内液体储存量超过10.5规定量的,应按液体储存房间或液体仓库的要求执行。
10.2.3 本章所有设施应符合7.2的要求。
10.2.4 为了应用本章,“受保护储存”是指1997年1月1日后按照第14章要求采取了保护措施。所有其他的储存,应视为未受保护的储存,除非采取了被管辖部门认可的替代保护措施(见第14章)。
10.2.5 受保护和未受保护的密实堆放和托板储存的布置应设置通道,使任何容器、移动式罐、中型散装容器离开过道的距离不大于6m。
10.2.6 受保护的密实堆放和托板储存,受保护的货架储存,两个相邻堆场或相邻的货架之间的通道至少为1.2m。其他情况见第14章。
10.2.7 未受保护的密实堆放和托板储存,两个相邻堆场之间的通道至少为2.4m宽。
    注:储存ⅢB级液体的容器,在闪点以下温度,每堆之间的距离,可以按照表9给定的每堆最大数量和最大储存高度,按比例相应减小到0.6m~1.2m。
10.2.8 未受保护的货架储存,两个相邻的货架和相邻液体储存之间的通道至少为1.2m。主要通道至少为2.4m。
10.2.9 在受保护的液体储存区内,空的和闲置的可燃托盘应符合NFPA13的要求。
10.2.10 在未受保护的液体储存区内,空的和闲置的可燃托盘最大堆积面积为230m2,最大堆积高度为1.8m。
10.2.11 空的和闲置的可燃托盘与液体储存之间应通过宽度至少2.4m的过道隔开。
10.2.12 有限数量的可燃商品(NFPA13中所规定的),如果按照第14章的要求采取了保护措施,且普通可燃物(除液体包装材料外),通过过道或敞开的货架与储存的液体分开水平距离不小于2.4m,则允许存放在液体储存区。
10.3 最大允许量和最大储存高度10.3.1液体储存房间
10.3.1.1 液体储存房间的液体储存应符合表9的要求。
10.3.1.2 装有Ⅰ级、Ⅱ级液体,容量超过115L的容器不能码放超过一层,除非按第14章的要求提供保护。
    注:对于液体仓库中的内部房间和危险物品储存柜,如果提供等于或高于仓库本身的保护的,不必适用本条规定。
10.3.2 液体仓库
10.3.2.1 储存在受保护的液体仓库中的液体总量不受限制。
10.3.2.2 除了第7章和第11章的规定外,未受保护的液体仓库储存量限制按表10的要求。
10.3.2.3 两种或多种等级的液体储存在一排或一列货架时:
    ——其允许的最大储存量和最大储存高度应分别取所存放的各类液体在单独存放时允许最大储存量与允许最大储存高度的最小值。
    ——最大储存总量为各类液体按其所占比例计算的最大储存量之和。
    ——比例的总和不能超100%。
10.4 控制区域
    见7.8。
10.5 通用仓库
10.5.1 液体仓库中搬运可燃商品,允许用容量为5L及更小的容器储存ⅠB和ⅠC级液体,或用容量为20L及更小的容器储存Ⅱ级液体,或用容量230L及更小容器储存ⅢA级液体,或用容量1040L或更小的容器、中型散装容器、移动式罐储存ⅢA级液体,应按照NFPA13的规定,采用自动喷淋装置对液体储存区予以保护,可选择以下方案之一:
    a)储存区对于储存高度为6m的IV级商品,按NFPA13的规定进行。
    b)按照本标准第14章的要求。
10.5.2 液体储存的量和高度应限制在:
    a)ⅠA:不允许。
    b)ⅠB和ⅠC级:2500L,最高1.5m,堆积在地板上,无货架或其他储存物在上面。
    c)Ⅱ级:5200L,最高1.5m,堆积在地板上,无货架或其他储存物在上面。
    d)ⅢA级:10400L,最高3m,堆积在地板上,无货架或其他储存物在上面;如果储存在货架上,最高3m。
    e)ⅢB级:52000L,最高4.6m,堆积在地板上,无货架或其他储存物在上面;如果储存在货架上,最高4.6m。
10.5.3 两种或多种等级的液体储存在一排或一列货架时:
    ——其允许的最大储存量和最大储存高度应分别取所存放的各类液体在单独存放时允许最大储存量与允许最大储存高度的最小值。
    ——最大储存总量为各类液体按其所占比例计算的最大储存量之和。
    ——比例的总和不能超100%。
10.5.4 塑料容器装的Ⅰ级和Ⅱ级液体不应储存在通用仓库内,而应储存在满足本标准的液体储存房间或液体储存仓库内。
    注1:下列装在塑料容器中的液体,允许储存在符合本节有关保护和储存限制的通用仓库内:   
    ——单独容器中,水溶性液体含量不多于50%(体积比),而其余溶液为非Ⅰ级液体。
    ——单个容量不超过0.5L的容器内,含有多于50%(体积比)的水溶性液体。
    注2:塑料容器中的1级和Ⅱ级液体,如果其包装系统的材料是登记注册和标注的,则可以储存在通用仓库内,并遵守本节的所有其他条款。
10.5.5 在通用仓库内的液体或一般可燃商品的储存按以下要求:
    a)液体不应与普通可燃品存放在同一堆或同一层货架中。如果液体与普通可燃物包装在一起,比如木桶,则应考虑其中何种物品危险性最高。
    b)除了按a)的规定执行之外,普通可燃商品与容器中的液体至少应相隔2.4m。
10.6 结构要求
    储存区的结构应符合第7章的要求。
10.7 防火见第14章。
10.8 电气系统
    电线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第6章和7.12的要求。
10.9 收集、排液与溢流控制
    单个容积超过38L的容器,溢流和收集保护应符合7.13的要求。
10.10 通风
    在液体储存区进行分装作业应按16.5的要求进行通风。
10.11 防爆
    见7.15。
10.12 不相容材料隔离
    见7.16。
10.13 液体分装、搬运和使用
    商业场所的液体分装、搬运和使用见第16章。
10.14 液体室外储存
    商业场所的液体室外储存见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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